海口二手房交易资金将实行强制性监管,包括中介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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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交易双方可自愿选择是否监管,现在二手房交易资金必须进行监管。”10月31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就即将出台的《海口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目前为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回应中国房地产报记者。
最近,海口市住建局就上述意见稿发布公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11月7日。记者了解到,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证书)的存量房交易,其交易资金(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须进行监管。
但法院协助执行的、拍卖的,以及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存量房产权转让登记的,可自行交付房价款,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中介佣金也要纳入监管
海口市住建局为该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系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全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记者了解到,上述意见稿中所称“资金监管”是指在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签定合同约定的全部房价款,通过设立商业银行监管账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行为。交易资金在监管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不收取费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和商业银行系统联网。
具体操作办法为,存量房买卖双方在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划转房价款。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完成转移登记的同时,将信息传至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监管银行在收到转移登记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划转至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
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完成转移和抵押登记后,将核准登记信息传至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监管银行在收到转移登记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中个人自有部分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监管银行在收到抵押登记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贷款部分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
另外,上述意见稿对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法院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交易等情形而解除资金监管作了明确规定。
除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监管外,由房地产中介撮合成交的存量房交易,佣金也要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据悉,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自愿原则到强制性监管
海口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就出台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文件,上述意见稿是在此前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该负责人还表示,此前是需存量房买卖双方同意后,方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属于自愿性原则;新办法出台后,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属于强制性的,只要在监管范围的,必须要实行资金监管,这也是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海口多家房产中介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在此前很少操作,交易资金监管使用率不高,一方面是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强制要求必须进行资金监管才过户;另一方面是系统比较繁琐,比如金融机构需要购买一台类似自助机的设备,设备价格不菲,而且一台设备只能放在一个网点。另外,相关政策在宣传力度方面不够,普及面不够广泛,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使用率较低。
据悉,2021年海口市共有12家商业银行进行签约开户,共计办理11件存量房资金监管业务,资金金额累计1000多万元,资金监管工作有待推进。
来源: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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