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南田农场土地租赁纠纷案宣判 解除9户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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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下午,海南农垦神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神泉集团)与雷吴某华等9名租户的租赁合同纠纷案,在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同意解除农垦神泉集团与雷某华等9户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关系,雷某华等9户需在30日内自行清除土地上的附着物,并向农垦神泉返还土地。
2016年12月12日,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海南农垦总局)批复,同意由南田农场、海南神泉集团有限公司整合重组设立海南农垦神泉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6月30日,海南农垦神泉集团有限公司召开排名前列届职工代表大会排名前列次会议,通过了《海南农垦神泉集团有限公司(南田农场)关于农业用地清理规范管理承包租赁农用地价格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租赁期限和收费标准。
同年,农垦神泉集团完成农业用地测绘及清理不合理土地承包关系的工作。随后,农垦神泉集团对所有承包户承包的土地面积进行测量,并通知雷某华等9户在2017年8月2日前,按照实际测绘面积和有关文件规定的价格与其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户籍在南田农场的居民从2018年起20亩内基本地价每亩每年按330元单价计算,20亩以上分段递增;外来承租户从2017年起每亩每年1000元)。但雷某华等9户认为合同有部分条款不公平和租赁价格过高,不同意签订合同。农垦神泉集团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雷某华等9户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并要求9户返还租赁土地。
雷某华等9户称,虽然未与南田农场签订合同,但他们作为南田农场职工,开荒种地几十年,并在承包地上建房居,与南田农场存在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土地承包关系是事实。并认为,农垦神泉集团收取土地承包费,不能视为南田农场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农垦神泉集团。
5月8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农垦神泉集团和雷某华等9户被告没有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未约定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9户被告按每亩每年向农垦神泉集团支付租金230元,低于农垦控股集团(海南省农垦总局)批复的农业用地基本地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农垦神泉集团明显不公平。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农垦神泉集团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基于事实和证据,法院判决,解除农垦神泉集团与雷某华等9户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关系;雷某华等9户需在30日内自行清除租赁土地上的附着物,向农垦神泉集团返还相关土地。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雷某华等9户承担。(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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