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加强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 6个月内不得调高销售价格

三亚日报 2018-08-30 1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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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刘少珠 陈吉楚)8月29日,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房企做好重新申报销售价格备案工作,严格按照备案价格销售,6个月内不得调高销售价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遏制房价上涨,

本报讯(记者 刘少珠 陈吉楚)8月29日,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房企做好重新申报销售价格备案工作,严格按照备案价格销售,6个月内不得调高销售价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遏制房价上涨,保持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运行。

《通知》要求,此前已经申报销售价格备案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确定或调整销售价格,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重新申报销售价格备案。未重新申报销售价格备案的,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建局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遵循合法和诚信原则,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实施销售,不得超过备案价格销售,实际销售价格超过备案价格的不予网签。此外,凡具备预(现)售的商品房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销售价格,6个月后需要调高销售价格备案的,应重新申报审核备案。

据悉,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备案申报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申请书、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证照(含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土地使用权证、项目施工许可证、项目规划许可证等)复印件,以及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将材料递交至市发改委(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审定。商品房价格备案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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